汽車報廢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一)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 (二)行駛證正、副本(復印件); (三)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 (五)對于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延長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須按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經省汽更新辦或省轄市汽更辦審核批準。 (六)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機動車延緩報廢: 1、
ERP軟件開發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小于1.8噸,含越野型)、帶拖掛的(全掛汽車列車)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19座以下)。 2、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 3、右置方向盤汽車,達到十年使用期。 4、達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時申請“檢驗合格
PCB ERP標志”。 5、一個檢驗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環保排汽污染物檢測不合格),不得申請延期使用。
汽車報廢辦理程序及期限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PCB軟件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汽車報廢辦理依據
1、《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國經貿經〔1997〕
線路板ERP456號;
2、《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
3、《江蘇省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擬訂)蘇計經市發〔1997〕1700號文印發;
4、《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5、《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
6、國家環保總局第33號聯合令《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
7、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號關于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8、公安部7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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